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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2017.9)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2017.9) 事项名称: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CCC免办证明》)
办理部门: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办理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10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现场发证 办事网址:http://cccmb.cnca.cn 办理依据: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17号令) 2.《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 3.《无需办理和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工作规范》
办理范围:无锡局辖区内企业进口属于下列8种情形CCC目录内产品的:
申请情形说明: 符合《CCC免办证明》申请的情形应符合下列要求。编造虚假材料冒充符合《CCC免办证明》申请条件的,属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关将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测试,申请人应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对研发、生产或测试该产品的方案描述应真实、详细。 (3)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4)本款所指产品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申请人必须对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进行承诺,销毁和退运是比较好的方式,如果是暂存,必须说明暂存的时间。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必须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3)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1)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申请时应提供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 (3)IT产品(打印机/电脑/显示器等)申请时必须具备不可替代性,在硬件(而非软件)上具有非通用性,如:有专用接口。 (4)如属维修单位为提供维修服务而进口的零部件,申请书必须由维修单位提出,其经营范围中含维修相关产品但不含销售,维修不是改装。同时应提供维修授权书和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 (5)如属经销单位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而进口的零部件,申请书必须由经销单位提出,其经营范围中含销售及维修相关产品,维修不是改装。同时应提供与用户签署的维修合同或维修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如属最终用户为维修自用设备进口的零部件,申请书必须由最终用户提出,必须提供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允许以型号、功能升级为由进口。如需进口备件,则数量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同时申请人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满足监管和追溯的要求。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1)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2)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用于办公的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和可移动的单独生产工具(焊机、电动工具)等。对于用于生产的具有单机特性的产品(如IT产品等)申请时必须具备不可替代性,在硬件(而非软件)上具有非通用性,如:有专用接口。 (3)本款所指的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进口成套设备夹带CCC范围内产品不属申办免办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入境验证的文件处理。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本款申请进口的产品不包括展示辅助设备,即不包括为推销咖啡而进口咖啡机、为展示啤酒而进口冰柜等情况。 (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声明展示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销毁和退运是比较好的方式),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4)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符合性证明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供产品的序列号,如果在进口前无法提供,可以在进口后后补。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海关同意其暂时进口的批准文件和产品的序列号,如果在进口前无法提供,可以在进口后后补。 (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必须声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2)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检验检疫部门或经授权的第三方出具的单损耗说明。 (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3C免办证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2)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办理条件: 1.申请人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117号令)和《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的规定 2.产品在CCC认证范围(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且用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117号令)和《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的规定
办理流程: 1.申请 (1)进口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同时又符合《CCC免办证明》申请条件的,企业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以下简称为“免办系统”)提出申请。 (2)申请人须按照系统提示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所需附件。所有附件请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务必确保清晰可辨,多页的材料请扫描成一个文档后上传。 进、出口合同、海关手册等材料中,请将申请产品相关的条目用下划线或者其他醒目符号勾画标识出来。 对于进口料件同一品名、同一HS编码、多个型号的情况,申请时可以以品名为条目、型号填写为“××等”,但必须在上传资料中补充《〈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产品清单》(附件1),详细列明具体型号及数量,纸质材料对比时,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原则上,请以进口合同为单位申请《CCC免办证明》,即一份进口合同申请一次《CCC免办证明》。 2.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是否为目录内产品,是否符合免办条件、数量是否合理等)进行网上初审、复审。 审核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系统内的提示进行补正。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补正的,视作申请人放弃申请。 3.材料对比 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申请人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送纸质文件通知》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单》,连同所需的对比文件一并提交指定部门进行比对。 获得无纸化申办资质的企业,资料进行网上审核即可,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4.发证 经比对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无误后,发放《CCC免办证明》。 实施电子放行的,不再发放纸质证明,企业在“免办系统”内进行预核销后,凭自行打印的免办证明证稿或提供免办证明证书号直接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更改 《CCC免办证明》发放后尚未使用的,如需更改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重量、金额的,申请人应说明情况,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更改申请单》(附件2),经审批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改。申请更改项与已凭该证明进口产品不一致的,不予更改。 证明更改后,申请人应在交回原证明后领取新证明,并向审批部门或由其认定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进行用途和/或货证一致性核查。 6.一致性核查 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人需向辖地检验检疫局审批部门或具备资质由其认定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进行用途和/或货证一致性核查: a.对用途、数量等存在疑义的; b.首次申请办理《CCC免办证明》的; c.前次一致性核查中发现不一致的(连续不少于3次一致性核查); d.《CCC免办证明》发放后,申请人要求更改申请内容的(连续不少于3次一致性核查)。 除上述情形外,正常情况下应按不少于10%的批次实施随机核查。 对实行分类管理的申请企业,其一致性核查频次由审批部门另行规定。 7.后续监管 申请人在以《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后,应及时按照免办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的要求,及时在系统企业端填写产品使用记录,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管。 申请人应建立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公司对免办产品的分管领导、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并对免办产品的入库、标识、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作出规定,建立《进口免办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台帐》(附件3)或不低于此台帐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8.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 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按申请用途使用后,应按《〈CCC免办证明〉核销办事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品核销手续,不同免办类别的核销期限见表1。期满时不能按时核销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填写《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延期申请书》(附件6)交至认监处申请延期核销。 核销分为销毁、退运、复出口、用户确认等类型。 销毁核销流程: 申请人在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后,产品可以报废销毁的,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企业应将拟报废商品送销毁机构集中处理。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报废商品送至销毁集中处理的,且企业具备相应固废处理条件的,经认证监管部门核实同意,企业可向认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派员现场监督销毁,并记录取证。销毁完毕应给予企业销毁证明或销毁报告,企业凭以核销。 (1)申请人填写《CCC免办产品核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7)申请栏和《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报废销毁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一式两份,见附件8),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交至受理部门。《申请表》(附件7)需随附《CCC免办证明》复印件。 (2)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根据确定的销毁方式进行销毁,并保留证据。 (4)受理部门审核销毁结果,合格后开具《核销凭证》。 退运核销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件7)申请栏,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交至受理部门。《申请表》(附件7)需随附《CCC免办证明》复印件。 (2)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视情决定是否要求企业申请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监装。 (3)受理部门根据相应出口凭证或第三方的监装报告,在《申请表》(附件7)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复出口核销流程 仅限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第七类)和“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第八类)为由免办进口产品的核销。 同型号的免办进口产品及同型号的终产品第一次核销时,申请人应向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或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进行单耗核定(一个单位终产品只安装一个以《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或已经海关核定的除外),单耗有变化的应重新核定。 对“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检验检疫核销时不再以进口商品的品名、数量、规格等为主要内容,而以核查该企业手册项下进口商品贸易性质是否改变,是否有增补税的情况。企业应随时接受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必要时提供密码及企业端设备供检验检疫机构登陆海关系统核查。对增补税的CCC免办产品,企业应说明并证实这部分产品的去向。 (1)申请人根据实际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第七类)》(附件9)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第八类)》(附件10),按照表单要求填写并随附相关材料后交至受理部门。 (2)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核销凭证》上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最终用户确认核销流程 以“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和“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为由进口的免办产品,申请人可以凭最终用户确认的维修/安装记录进行核销。 对于货值较低,使用后产品灭失或完全不具使用价值的,最终用户可以确认产品使用状况,出具相关声明,凭声明予以核销。 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到最终用户处或安装现场进行核实。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附件7)申请栏,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交至受理部门。申请时需随附《CCC免办证明》复印件、维修前后的照片、最终用户确认的维修记录等资料。 (2)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受理部门可以到最终用户处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表》(附件7)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CCC免办证明》未用未使用核销 如遇证明因特殊原因未使用,则填写《关于〈CCC免办证明〉未使用的情况说明》(附件11),连同填写好申请栏的《申请表》(附件7)和《CCC免办证明》原件交回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表》(附件7)核销凭证栏加盖部门印章,交申请人作为《核销凭证》。
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请按下表及说明,根据拟进口产品所属情形分别提交:
说明: a 正式申请书(系统自动生成,无需上传,材料对比阶段打印); b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产品清单》(附件1); c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无需上传,送纸质材料对比时提交)(见附件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委托书); e 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f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h 一年内以《CCC免办证明》已进口的产品的处置情况说明; i 引进生产线或设备的有关证明材料; 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k 维修协议或者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l 整机出口合同; m 海关手册(出示正本,留存复印件); n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o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p 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5) 申请单位按各自进口产品符合的情形准备以上资料,如无特殊情况均为A4纸规格,需全部加盖公章,申请时一律扫描上传至国家认监委“免办系统”。系统中通知需进行纸质材料比对的,申请单位应将相应材料打印一式一份(注明其他要求的除外),加盖公章后送达指定办事人员。 核销期限及所需凭证见表1。 表1 核销期限和核销材料
《CCC免办证明》办理期限: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次日起计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以补正材料齐全日期起算(需提交纸质材料的,材料提交和比对时间不包括在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依据,不收费
联系电话:0510-88219837
附件下载:请见附件
附件: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产品清单.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更改申请单.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3.进口免办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台帐.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委托书.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声明.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6..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延期申请书.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7.CCC免办产品核销申请表.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8.凭《CC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报废销毁工作联系单.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9.《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第七类).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10.《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第八类).doc 点击下载 附件:附件11.关于《CCC免办证明》未使用的情况说明.doc 点击下载 |